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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熟人的黑手——新疆某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案例

时间:2017-11-24点击:

记者(记者孙佳美)刘某某,大学文化。2005年底,他在陕西发现一家公司,在网上推广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但苦于缺乏资金投资。2006年4月,他找到陕西失业人员田牟牟等,注册了一家科技公司,刘牟牟作为法定代表人,与田牟牟签订了个人委托贷款中介协议。协议:公司委托田牟牟公司年产15000吨无铅汽油项目,通过银行使用个人委托贷款定向投资者的形式。协议签订后,田牟牟等人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融资,而是向社会非法集资。最低投资起点为1万元,投资期限为1年、2年和3年,1年的年投资回报率为8%,2年的年回报率为10%,年回报率为12%,并以公司名义签订了由投资者出资的项目的合同,三年,3年。经调查,公司共签订项目贷款合同429件,有323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1305万元。因为公司没有合适的业务,公司运转后投资者由于支付投资者的利息和佣金回扣者面前维持,到2007年2月,公司开始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刘牟牟、田牟牟和其他人后来逃走了。非法吸收了约900万元资金的公司除了操作外,还支付了投资者的短期回报,其余资金由刘牟牟、田牟牟等人挥霍殆尽,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作案手法
1。作为管理资金短缺的借口。在高额利润项目的幌子下,公司编造各种借口骗取公众的信任。
2、以高息为诱饵,虚假宣传。在受害人300多人、年龄层次复杂的情况下,全国各地有8个省、直辖市和14个新疆县,分布范围广。刘牟牟是利用投资者的贪婪和盲目从众心理,虚构的投资项目,高回报率承诺每月利率8%至12%,弥补各种光环和声誉,获得群众的信任。
三.用熟人来欺骗和信任。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某有很多熟人。刘牟牟利用这一熟人介绍和宣传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信任,使许多人受骗上当。
案件查处
今年2007年2月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查处此案,查封并冻结了该公司的厂房等固定资产,查封并冻结了公司180万元现金,并追回涉案涉案资产6人。
2010年10月25日,乌鲁木齐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田牟牟等三人处九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50万元。
警示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刘牟牟等人采取长线钓大鱼的手法,以支付8%~12%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对象为诱饵,使323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在犯罪开始时,按照刘答应的条件,要以高于银行利息的方式参加募捐,以暂时获得利益,然后利用周围的人募集广告,扩大募捐规模,以达到金钱和利益的目的。但俗话说,从长远来看,罪犯向所谓的高回报支付融资,是在抬高自己和投资者的事后筹集资金,而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利润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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